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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職能
(一) 貫徹執行黨中央、國務院和各級黨委、政府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、政策、法規、規章,分析研究全縣的社會治安狀況,組織、指導全縣公安工作。
(二) 加強全縣公安隊伍教育和管理,負責全縣公安政治工作;負責組織監督落實公安民警訓練、培訓、教育、獎懲、優撫及公安宣傳工作;負責全縣公安民警的警銜和警察證件管理。
(三) 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制度,實施警務督察;發現和查處公安隊伍違紀案件;維護民警合法權益。
(四) 掌握影響穩定、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,分析形勢,防范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,協助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國家安全保衛工作。
(五) 預防、制止和偵破刑事案件、經濟案件、毒品案件,組織依法打擊各類犯罪分子,承擔縣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(六) 組織查處治安行政案件;指揮處置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治安事故(事件);依法管理戶籍、居民身份證、槍支彈藥、管制刀具、危爆物品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安全。
(七) 依法管理集會、游行、示威活動和大型群體性活動。
(八) 指導、監督全縣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,指導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;對全縣保安服務公司、內部保安組織、保安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。
(九) 組織、指導全縣的社會治安巡邏防控工作和武裝執勤工作;組織實施全縣范圍內的安全警衛保衛工作。
(十) 依法管理國籍工作;依法辦理公民出境、入境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、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;指導協調并承擔涉外案件的查處。
(十一) 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衛工作。
(十二) 依法管理全縣道路交通安全、車輛和駕駛員,處理交通事故,維護全縣的道路交通秩序。
(十三)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,協調公安消防部隊建設,依法進行消防監督。
(十四) 依法承擔全縣公安機關的執行刑罰和監督、考察工作;負責看守所、拘留所建設和管理工作。
(十五) 組織、指揮、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、偵查、處置工作。
(十六) 負責全縣公安裝備、被服配備計劃的申報、分配和管理;負責申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的分配計劃,監督管理使用;負責全局基建工作。
(十七)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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